索 引 號: | 013101089/2019-62457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組配分類: | 改革重組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國資辦 | 生成日期: | 2019-06-25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高淳區區屬國有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指導意見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職業經理人;董事會;薪酬;經理;國資;黨組織;市場化;總經理;業績;制度 | |
內容概覽: | |||
在線鏈接地址: | |||
文件下載: | |||
南京市高淳區區屬國有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健全完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選聘、考核、獎懲和退出機制,在區屬國有企業中積極穩妥地推進職業經理人制度,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結合區屬國有企業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管干部與企業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制度先行、規范管理的原則;
(三)堅持市場化的原則;
(四)堅持契約化管理的原則;
(五)堅持責、權、利相一致的原則;
(六)堅持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
二、主要目標
建立科學合理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在規范董事會建設的基礎上,分批逐步推進,條件成熟一個推進一個,努力推進企業經理層成員由董事會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轉變企業經理層成員管理方式。2019年,各區屬集團完成1-2家職業經理人制度試點;各集團應積極在條件成熟的下屬商業類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引進、培養一批德才兼備、善于經營、充滿活力的職業經理人,提升企業經營活力和經濟效益。
三、職業經理人范圍
(一)職業經理人原則上是經理層團隊,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法律顧問等,也可根據需要擴大到部門經理級別的核心骨干團隊。
(二)外部市場緊缺難以引進或內部短期內無法培養解決的個別能力要求高的特殊職位,也可以按職業經理人管理。
四、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的企業一般應具備的條件
(一)屬于商業類,主業應處于充分市場競爭行業和領域。
(二)具有依法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內部環境基礎。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能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董事會的決策作用、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及經理層的經營管理作用。
(四)對于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經出資人授權,明確董事會對經理層成員選聘、考核、獎懲、薪酬分配的權利并健全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董事會、黨組織、經理層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
五、職業經理人的選聘
(一)職業經理人的選聘應本著公開透明、自愿、競爭的原則,采取公開招聘、內部競聘、人才中介機構推薦選拔、上一級黨組織推薦等方式進行,并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
(二)職業經理人的選聘方案應由董事會制定和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選聘職位、職數、崗位職責、選聘標準和程序。明確選聘職位職數和任職資格要求、聘期目標、各年度經營指標及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及標準、獎懲、薪酬待遇、退出等內容。任職資格要求重點考核對行業市場的熟悉程度、對任職企業文化的認知、經營企業的成功經歷和能力等。
(三)區委管理領導班子或主要負責人的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須報區委同意。
(四)發揮黨組織在職業經理人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區屬集團重點骨干企業董事會制定的選聘方案要經同級企業黨組織研究確定,按管理權限報區委、區國資辦備案,集團批準;下屬企業董事會制定的選聘方案報上一級企業批準或備案。上級黨組織需在確定標準、規范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方面把關。
(五)總經理由董事會提名,副總經理及其他經理層成員由總經理提名。企業黨組織對提名人選進行醞釀,會同董事會組織人選推薦、測試、考察等工作,集體研究后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建議。區屬集團重點骨干企業董事會決定聘任前,按管理權限報區委、區國資辦備案,集團批準后實施,下屬企業董事會聘任前應報上一級企業備案后實施。
六、職業經理人的管理
(一)實行契約化管理。職業經理人與企業簽訂聘任協議和業績合同,按管理權限報區委、區國資辦或上一級企業備案。董事會要圍繞企業的戰略規劃和出資人下達的考核目標,制定經營層團隊業績合同,對經理層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聘用期及各年度業績指標、工作目標、考核標準、薪酬待遇、獎懲辦法和終止條件、退出方式等內容予以明確。
(二)實行任期制。職業經理人的聘期由董事會決定,一般為三年。
(三)職業經理人的業績合同履行情況考核由董事會組織實施。根據業績合同約定,年度經營目標完成情況考核結果低于一定程度的,可予以解聘;任期經營目標完成情況經考核合格的,可依法續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任職解聘后,企業可根據情況自主決定安排合適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其待遇隨崗位調整相應變化。
(四)薪酬與市場接軌。職業經理人薪酬實行年薪制,其薪酬結構、薪酬標準和兌付方式由董事會根據其崗位職責、業績目標、經營難度、責任風險、同行業人才市場價位等合理確定并寫入業績合同。職業經理人薪酬一般應包括固定部分和浮動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滿足日常生活需要,原則上不高于職業經理人薪酬總額的三分之一;浮動部分與業績考核結果掛鉤,且應主要來源于業績增量。為避免短期經營行為,董事會應充分考慮采取必要的遞延兌付機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采取包括股票期權、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等市場化為主要內容的中長期激勵。
(五)總經理一般兼任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或董事職務,其他職業經理人一般不進入董事會和黨組織。董事會決定解聘或不再續聘的,職業經理人所擔任的董事會或黨組織職務一般同時免去。
(六)按照尊重歷史、平穩過渡的原則,按管理權限報區委、區國資辦或上一級企業批準,現經理層成員可自愿選擇轉換為契約化管理身份,按職業經理人模式進行管理。企業與提出轉換為市場化身份的現經理層成員簽訂聘任協議和業績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和經營業績指標、考核標準、薪酬待遇、獎懲辦法和終止條件、退出方式等,并對身份轉換后制度安排等事項予以明確,確保平穩過渡。
高淳區國資辦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