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2-26392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組配分類: | 減稅降費 | 體裁分類: | 公告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財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3-11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稅務總局;增值稅;服務業領域;增值稅政策;公共交通;海關總署;運輸服務;稅款;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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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為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第七條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文件發布之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