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4-57441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體裁分類: | 公告 |
發布機構: | 高淳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26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2024年7月23日行政處罰公示(高淳區)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主管部門;施工作業;環境保護;處罰;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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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3日行政處罰公示(高淳區)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結果 | 處罰決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寧環罰〔2024〕18023號 | 南京漢玻玻璃有限公司 | 91320118MAC94YKB9P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整)。 | 2024/7/23 | 陳英 |
2 | 寧環罰〔2024〕18024號 | 江蘇中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04MA2151888D | 《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時期,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定禁止施工作業的時間和區域。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項“違反本條例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施工作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2、處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元整)。 | 2024/7/23 | 劉向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