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4-87223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辦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0-28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高淳區優化營商環境“一家企業一次查” 實施細則 | ||
文 號: | 高政辦發〔2024〕45號 | 關 鍵 詞: | 檢查;責任單位;執法;行業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細則;工作;環境條例;營商環境;執法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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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區優化營商環境“一家企業一次查” 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合理高效開展聯合行政檢查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區委、區政府相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一家企業一次查”行政檢查旨在解決行政檢查中存在的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隨意檢查和檢查盲區等難題,切實維護經濟主體合法權益,打造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職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進行常規性行政檢查時,應按照“能合盡合”、“能聯盡聯”原則,統一進行集中式行政檢查。同一企業在接受多部門聯合“一次查”后,原則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半年內不再對其開展行政檢查。
第三條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建局、水務局、房產局、規劃資源分局、民宗局、司法局、民政局、檔案館、發改委、財政局、商務局、科技局、教育局、農業農村局、文旅局、人社局、市場監管局、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衛健委、公安分局、消防大隊和各街鎮是“一家企業一次查”行政檢查的責任單位。
第四條 各責任單位確定一名分管領導和一名聯絡員,具體負責該項工作在推進過程中的工作計劃報送、調整和具體行政檢查工作的落實。
第五條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牽頭該項工作,主要負責各責任單位檢查計劃的匯總、統計、發布,以及統籌協調檢查計劃實施;負責對各責任單位的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核查,并將抽查、核查結果向區拼服務比營商環境工作專班辦公室進行反饋。
第六條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建立聯席工作機制,“一家企業一次查”各責任單位實行線上聯絡、辦公,加強工作協調聯動,有效傳遞工作信息,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統一發布電子數據報表樣式,各責任單位按要求準確報送相關數據。各類執法檢查數據信息要嚴格保密,不得外傳,切實保障檢查效果。
第七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我區實際,將規上企業、小升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列為“一家企業一次查”實施細則應用場景,相關企業名單目錄根據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需要和企業經營情況動態更新。
第八條 各責任單位要以權力事項清單為基礎,結合本部門工作要求,制定并報送半年度“一家企業一次查”檢查事項清單計劃,合理安排檢查比例、頻次和覆蓋面,確保檢查必要、適度、高效。
第九條 企業同為年度“雙隨機、一公開”和半年度“一家企業一次查”檢查對象的,具體檢查安排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布的檢查計劃為準,各責任單位不得另行檢查。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報送或報備:
(一)涉及投訴舉報、轉辦交辦、信訪事項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工作,需要調查、核查的;
(二)建筑工地安全生產檢查、防汛防臺風檢查、燃氣檢查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需要開展檢查的;
(三)涉及文明城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復審等省市級以上工作需要檢查的;
(四)涉及交通治超、渣土管控、煙花爆竹管理等不針對特定企業進行的路檢或巡查;
(五)其他不針對具體企業進行的市場巡檢、抽檢。
第十一條 對上級檢查、上級交辦、上級部署或其他政策性調整,需要臨時增加行政檢查的,各責任單位應按照“逢查必報”的原則,在開展檢查1個工作日內向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報備,并附相關說明文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及時標注發布企業迎查信息,避免當月再次迎接同類型執法檢查。
第十二條 按照“一家企業一次查”模式實施行政檢查時,如需臨時調整內容,應提前報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并出具書面說明,經協調后可變更檢查計劃。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根據發布的變更信息,結合工作需求,可臨時向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動態調整本單位檢查計劃,確保“事前、事中”均可調整。
第十三條 除特殊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行政檢查都應通過行業主管部門以“一家企業一次查”模式進行,取代日常監管的巡查制度和隨意檢查,形成常態化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對涉及兩家及兩家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檢查同一企業的,經協調后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輪流帶隊檢查,具體檢查日期由相關單位共同協商,并將協調結果報綜合行政執法局,協調結果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 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檢查時,屬地鎮街或板塊(園區)應與區級行業主管部門一同實施;街鎮根據權力事項清單需要對企業開展檢查的,向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級主管部門統一扎口,并報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統籌后按計劃實施檢查活動。
第十六條 對聯合檢查中發現問題需限期整改的,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統一整改期限和驗收時間,做到統一行動、統一驗收。對企業整改驗收開展“回頭看”,不受“一家企業一次查”限制。
第十七條 半年度檢查任務結束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匯總檢查數據并分析比對,研判工作成效和存在不足。
第十八條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定期對企業開展回訪,了解企業迎查感受和收集企業意見建議,優化“一家企業一次查”行政檢查工作模式,了解是否存在擅自開展檢查活動、瞞報不報執法信息等問題,相關內容將納入高質量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九條 “一家企業一次查”行政檢查過程中,各責任單位要加強對行政檢查人員的教育指導,嚴格按照行政執法相關要求,規范執法行為、嚴肅執法紀律,做到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樹立執法隊伍良好形象,確保執法檢查不偏向、不走樣。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高淳區優化營商環境“一家企業一次查”實施細則(試行)》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