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39123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事故信息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10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4?9”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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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4?9”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2025年4月9日10時30分許,南京市高淳區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比高公司)在組織車間屋頂光伏電站維修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高墜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0萬元。
一、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4·9”高墜事故是一起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因作業人員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所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發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現場作業人員卞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對高處作業風險認知不足,存在僥幸心理,在未佩戴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用品的情況下站在玻璃鋼明瓦上作業,玻璃鋼明瓦因強度不足以承受人體重量而斷裂,致使卞某某墜落地面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事故單位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施工單位比高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責任未落實到具體人員。雇傭沒有高處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高處作業,也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
2.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不清,意識不強。
現場管理人員楊某某接受過高處作業培訓,清楚高處作業的危險,仍安排不具備高處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受制于現場條件及當天天氣炎熱的影響,對未采取針對性安全防護措施的高處作業未能及時制止和糾正,縱容了不安全行為的發生。
三、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處理意見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卞某某在未佩戴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死亡,建議對其免于責任追究。
2.現場帶班楊某某雇傭沒有高處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高處作業,未督促現場施工人員采取防護措施,也未提醒施工人員佩戴防護裝具,現場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僅口頭交代未做書面提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處理建議:由區公安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依據《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比高公司為事故發生單位。比高公司作為施工方,未對工人的作業資格進行審核,雇傭無高處作業資格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對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和交底不到位,未督促作業人員佩戴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