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40759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組配分類: | 解讀材料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17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解讀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法律援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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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解讀
《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于2001年制定出臺,是全國較早出臺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2005年作過一次修改,為推動江蘇省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訂距之前已近20年,期間上位法和國家相關規定都發生了較大變化,按照應援盡援原則,擴大了法律援助范圍,對機構人員、形式范圍、程序實施、保障監督等作了詳細規范。
一是強化機構和隊伍建設。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設立法律援助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列舉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的七項具體職責。根據近年來法律援助站點建設的實踐經驗,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城鄉社區等地設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就近提供相關服務。細化群團組織參與、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法律服務資源跨區域流動等具體措施,引導各方力量參與法律援助。
二是擴大服務范圍形式。明確4類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情形以及6類不受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限制的特殊人員,將享受義務教育權利,遭受校園欺凌,農作物和養殖產品受損,征地拆遷權益受損嚴重,使用偽劣農資產品造成經濟損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受到侵害等主張相關權益,納入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在上位法基礎上將法律援助服務的形式由六類增加到七類,將“行政復議案件代理”單列為法律援助服務的類型之一。根據各地實踐中成熟經驗,明確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放寬。
三是健全程序機制。按照上位法相關規定,建立經濟困難狀況核查機制,細化對申請人、法律援助機構以及有關單位的相關要求。對相關程序的原則性規定作了細化補充,在確保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基本程序完整的基礎上強調了重要環節工作要求。在辦案機關通知環節,為解決實踐中有的辦案機關沒有給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預留足夠時間的問題,明確辦案機關的提前通知時限;同時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明確辦案機關對當事人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
四是著力提升服務質量。完善案件指派機制,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案件類別,根據法律援助人員專業、領域等建立法律援助人員名冊,實施分類、動態管理,結合案件類型、復雜程度、受援人特點等,選擇匹配最優承辦人員。通過法律援助服務評價、激勵保障、積分管理、會費減免、質量考核等多種方式,督促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明確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區域流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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