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49563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事故信息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21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5?18”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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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5?18”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2025年5月18日9時許,南京環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進行江蘇中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小口徑人造血管研發生產項目標準廠房建設過程中發生一起高墜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48萬元。
一、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5·18”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在建筑施工準備工作中因危險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所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發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木工關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對高處作業風險認知不足,在未系安全繩、安全帽未規范佩戴、作業平臺防護網未張掛等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進行腳手架加固整理,高處作業過程中因重心不穩墜落至地面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事故單位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施工單位南京環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復工前的施工準備工作不到位,未落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未確認作業人員高處作業資格、身體狀況,未確保作業人員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2.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不清,意識不強。
現場負責人王某某安排不具備高處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對作業現場疏于安全管理,對作業人員在安全防護不到位的情況下進行冒險作業未能及時制止和糾正。
三、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處理意見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木工關某某安全意識淡薄,對高處作業風險認知不足,在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冒險進行高處作業整理腳手架,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死亡,建議對其免于責任追究。
2.現場負責人王某某安排不具備高處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對作業現場疏于安全管理,對作業人員在安全防護不到位的情況下進行冒險作業未能及時制止和糾正。處理建議:由區公安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南京環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未確認作業人員高處作業資格、身體狀況,未確保作業人員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區城鄉建設局按照相關規定對公司及項目經理給予紅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