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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高淳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信息對某危險化學品經營公司舉報核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三項違法行為:
1.該公司將廠房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因其尚無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處11.25萬元的罰款,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處1.0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該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處5.375萬元的罰款;
3.該公司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1.242萬元,處14萬元的罰款;
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故分別對企業以及負責人進行了處罰。
對于承租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問題,高淳區應急管理局另案處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