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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25年04月,南京市高淳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機械制造公司開展“廠中廠”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不實際生產,主要業務是廠房出租,該企業目前共有承租單位8家,包含快遞物流5家、機械加工1家、紙箱包裝2家,該企業與承租單位均簽訂了《出租廠房安全生產責任書》約定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但對承租方的統一協調管理責任不落實,無定期安全檢查記錄,也無對發現安全生產問題督促整改閉環記錄。
該企業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對負有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款。
二、法律法規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四)對承包方、承租方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發現安全生產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承包方、承租方應當服從發包方、出租方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并依法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方、出租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關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案件評析
“廠中廠”是生產安全事故高發、多發的“重災區”,也是中小企業現場管理整治提升中的重點和難點。出租方和承租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同時,雙方要按照“誰出租誰承擔責任、誰生產誰承擔責任、誰經營誰承擔責任”的原則,落實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出租企業對廠房絕不能“一租了之”,必須專人落實統一協調管理和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