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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25年1月,執法人員在對某金屬制品公司開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職工潘某正在進行電焊作業。據調查,潘某剛入職一周從事電焊工作,未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該公司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結合《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作出對該公司處0.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三、案件評析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電焊作業)屬應急部規定的特種作業,明火作業,具有高溫、熾熱、易燃、飛濺的特點,易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上崗作業。